什么是联邦制、什么是共和制
(一)联邦制
美国制宪的背景,是松散的邦联制存在严重缺陷:中央权力极为有限,十三个独立的邦各行其是。如果任由事态发展,刚刚独立的美国就有再次沦为殖民地的危险。
为改变现状,各邦决定修改邦联体制,建立全国最高政府。
当时世界上有两种不同政权结构的国家:一是邦联制国家,当时的美国就是这样;二是单一制民族国家,例如我国。这样看来问题似乎很简单:邦联制不行,那就建立单一制民族国家呗?但是,几乎所有的邦都反对这样,因为这会使本邦失去一样重要的东西:自由!
自由?这么重要吗?对当时的美国人来说,是的!我们来到美洲、进行独立战争,不就是为了自由吗?1620年,有102名英国清教徒乘“五月花”号轮船来到美洲,仅一个寒冬就有58人丧命。即使这样,也没有人愿意离开“荒蛮”的美洲,回到“文明”的英国。这真的是“不自由,毋宁死”!
所以各邦的要求是:既要建立一个全国最高政府,也要使各邦保有本邦的自由。
这样一来,邦联制国家和单一制民族国家就都不符合要求了。
面对这种情况,美国的建国领袖们创造了一种全新的国家政权结构:联邦制。
联邦制的特点是:全国有统一的宪法和最高政府,各邦也有自己的宪法和政府。
直到现在,美国各州的州长也是由选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的,总统无权任免各州州长。这与我国的中央集权制完全不同,在我国,地方政府隶属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官员由中央政府任命,地方要绝对服从中央的领导。
因此,联邦制解决了“国权”(全国最高政府的权力)和“邦权”(各邦政府的权力)之间的矛盾。
(二)共和制
解决了国家政权结构的问题,另一个问题随之而来:新成立的全国最高政府的权力由谁授予?
“名不正则言不顺”,任何一个政权都要解决其统治合法性的问题。政权合法性问题得不到解决,其统治是不稳定的。
各邦一开始认为,全国最高政府的权力应该由各邦政府授予。但是这样就成了各邦政府对其选民负责,全国政府要对各邦政府负责!全国政府的权力反而低于各邦政府,糟糕的邦联体制在实际上并没有得到任何改变!
因此,若要使“国权”高于“邦权”,就必须解决全国最高政府的权力来源问题。
一般而言,“国权”有两个来源:一是神权,二是民权。
“权力神授”这件事我们比较熟悉,古代中国和欧洲的君主都宣扬“君权神授”。但是在欧美经过启蒙运动的洗礼后,再拿“权力神授”来忽悠老百姓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况且美国的建国领袖们基本上都认同启蒙思想的主张,他们也不会选择这种手段。所以,美国的建国领袖们选择了另一个更具有合法性的权力来源:人民授权。
由“合众国人民”授予全国最高政府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的最高权力,这样全国最高政府就具有了合法的权力来源,并且其权力地位是高于各邦政府的。
要体现人民授权,全国最高政府就要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并且要有一定的任期。这就是“共和制”。其在美国1787年宪法中的主要表现,就是总统和众议院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并且有一定的任期。
因此,共和制保证了全国最高政府权力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