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中小学培训机构设置要求

宁德市中小学培训机构设置要求

《宁德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试行)》解读

日前,宁德市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宁德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设置管理规定》)。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8年11月22日,省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了《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各地按照《标准》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审批工作。为更好地解决省《标准》出台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如存在设置具体标准不统一等具体操作层面问题,客观上需要制定本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二、制定过程
 
(一)组织起草。我局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国家文件规定,以省《标准》为基础,认真学习借鉴外地的经验做法,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牵头起草了《设置管理规定》初稿。
 
  (二)征求意见。初稿形成后,我局广泛征求市民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和县(市、区)教育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及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代表意见。
 
三、主要内容
 
《设置管理规定》全文由适用范围、基本条件、设立标准、设立审批、监督管理、附则等6部分组成。
 
  (一)适用范围
 
  明确《设置管理规定》适用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教育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
 
  (二)基本条件
 
  提出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举办者、党团组织设立方案、名称、管理人员、教师队伍、场所等10项基本条件。
 
  (三)设立标准
 
  1.举办者。该部分对于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规定与《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对举办者的要求保持一致。
 
2.机构名称。该部分对培训机构名称的使用作出基本规定,分别对设立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提出要求。
 
3.章程。该部分对校外培训机构章程作出具体规定,要求章程应包含名称、举办者权利、培训宗旨、注册资金、议事决策机制、章程修改的程序等12项基本内容。
 
4.办学投入。该部分特别强调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依法落实校外培训机构法人财产权。
 
5.场地安全标准及设施要求。该部分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注册地必须和办学场所、办学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明确规定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要求租用场所办学的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以小学生为招生对象的培训场所所在楼层不得超过4层,以中学生为招生对象的培训场所所在楼层不得超过5层。
 
关于办学场所面积,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其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关于场所安全,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校外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关于设施设备,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6.组织机构。该部分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7.管理制度。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制定并完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等7项制度。
 
  8. 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该部分对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出具体要求。要求行政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且只能担任一家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9. 师资队伍。该部分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师数量及资质做了具体规定,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其聘用人员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长效机制。
 
10.培训内容。该部分重点就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强调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开展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培训;要求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设的学科类培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以及我省有关学科教学管理要求,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选用与其培训课程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培训教材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和价值取向,并报审批部门备案。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要开展合规培训,不得有“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不得出现上文化课程、赶进度等加重学生学习负担的培训行为,不得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不得进行各类虚假招生宣传。
 
(四)设立审批
 
该部分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先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再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才能开展培训。未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程序及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项目的程序及处置办法。
 
  (五)监督管理
 
该部分重点要求各地建立校外培训机构联席会议制度,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建立长效服务管理制度。要求各地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职责。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落实安全稳定主体责任,明确机构法定代表人就是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亮证办学,不得私自超范围、増项目办学;应严格按照公布的招生简章,开设相应课程,开展培训教学活动,保证培训教学质量。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明确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六)附则
 
该部分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不含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和线上网络培训机构。明确《设置管理规定》未涉及的事宜及规定事项与上级政策规定不相符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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