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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生艺术素质评价制度,了解掌握学生艺术素养发展状况,改进美育教学,提高学生的审美和人文素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应覆盖到全体学生。
第三条 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应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既关注学生艺术课程学习水平,也关注学生参与艺术实践活动的经历;既关注学生的学习成果,也关注学生的学习态度;既关注对学生的基本要求,也关注对学生的特长激励。
第四条 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指标体系(见附表)由基础指标、学业指标和发展指标三部分构成。基础指标是中小学生在校内应参加的课程学习和课外活动;学业指标是中小学生通过校内学习,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达到的目标;发展指标旨在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
第五条 学生艺术素质测评以分数形式呈现,基础指标40分;学业指标50分;发展指标20分,其中加分项目10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学生艺术素质测评的依据是学生的写实记录、成绩评定,同时参考教师评语、学生互评、自我评价等。学校可分年级段组织实施测评工作,测评结果应及时汇总、整理、存档、上报。
第七条 学校要如实记录每一名学生的艺术素质测评结果,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初中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测评结果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情况作为评价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生艺术素质纳入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