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上海市静安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与《上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沪教委托幼〔2019〕12号),增加区域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建立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多元包容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结合《静安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静府办发〔2020〕1号)要求,制定静安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公益普惠,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民对静安学前教育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幼儿园发展和管理的领导,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学前教育领域深入贯彻,确保学前教育始终沿着科学方向发展。
(二)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在学前教育规划投入、保教队伍建设、机构监管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完善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坚持公益普惠。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着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幼儿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三、认定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具有合法办园资质、面向大众、行为规范、收费合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基于本区民办幼儿园的实际情况,满足大众各种类别需求,普惠性民办园认定和管理由教育、发改、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一)认定标准
1.办园条件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标准规定,依法登记并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
2.能根据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开展招生工作,规模合理,班额按照相关要求,能积极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
3.充分参考静安区学前教育“活力开端”积点制保教质量评价结果和民办幼儿园信用档案,三年内社会组织年检合格。财务管理规范,无违规收费和抽逃挪用资金等行为。
4.幼儿园教职工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配备,且具备相关岗位资质。能依法保障教职工权益,不拖欠教职工工资收入。信用档案中涉及行政管理、财务与资产、师资队伍、教育教学、安全卫生及招生专项等板块存在重大问题或限期未整改的,不考虑其认定申请。
5.认真落实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大指南要求,保教质量较好,积极参与创建上海市优质园。无“小学化”倾向,无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社会认可度高。
6.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年度上海市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基本标准。
(二)认定程序
1.园所申请
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局提出书面认定申请。
2.联合认定
区教育局会同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对幼儿园进行联合认定,认定后有效期为3年。
3.公示公告
向社会公示拟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名单和收费标准,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签订《提供普惠性服务协议书》,并对外公开名单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4.上报备案
区教育局将当年认定公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汇总后报市教委备案,并纳入当年教育事业统计。
四、退出机制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截止有效期止未再提出认定申请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发生违规办学或安全事件,或者社会组织年检不合格的,以及违反申请认定时的相关承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相应财政补助。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相应财政补助。
五、扶持政策
不断完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完善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政策,并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一)对招收符合本区公办园入园条件幼儿的园所,按当年上海市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进行补贴。
(二)对租赁公建配套园舍(场地)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适当减免租赁费的方式给予支持,并将根据优质园创建达标结果实行差异化的减免政策。
(三)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提供各类培训和教研指导,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在各类评选、课题申报、项目申请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
(四)对评定为上海市优质园、获得基础教育国家级或市级教学成果奖、全国或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办园质量和办园绩效突出的园所,当年给予专项奖补,用于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
六、监督管理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完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有效完成积点保教质量评价和信用档案填报,接受有关部门的年检、督查和专项审计。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所接受的财政专项资金应全部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提升内涵发展,不得抽逃挪用。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积点保教质量大幅度下降、信用档案中涉及行政管理、财务与资产、师资队伍、教育教学、安全卫生及招生专项等板块存在重大问题或限期未整改、违规收费、小学化倾向严重等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
1.静安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表
2.静安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细则(试用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