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好志愿填报工作。高职院校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的志愿填报工作关系着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着高职院校录取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予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市、县(区)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各中学要积极做好填报志愿的准备工作,特别要做好高职院校梯度志愿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以及各项招生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工作,让每一位考生充分知晓相关政策和要求,发动符合条件考生积极填报,指导考生合理填报志愿,不断提高招生考试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高职院校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网上填报志愿工作安全、顺利地完成。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中学(报名点)在网上填报“高职院校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志愿工作开展前,要切实抓好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志愿填报的组织管理,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设备到位”,确保网上填报志愿安全、平稳、有序进行。
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各县(市、区)的志愿填报工作的整体组织、协调、指导,及时组织发放“招生专业目录”以及公布新增补及更正的招生宣传信息,及时处理志愿填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县(市、区)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为不具备上网条件的考生妥善安排网上填报志愿的环境,网上监控各中学(报名点)志愿填报的进度,在规定的时间内整理汇总遗留问题报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处理。各中学(报名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已经报名参加高职院校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的考生进行网上填报志愿,并帮助考生解决在志愿填报中出现的问题。各中学(报名点)应在填报志愿截止前督促考生提早进行志愿的确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打印志愿表、组织考生签名等工作。
三、录取批次安排和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划定
为进一步提高考生志愿的满足率和满意度,参加依据学考成绩招生的高职院校统一安排在一个批次录取。
省招生委员会分别依据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情况,以考生学考语文、数学、英语科目的总分按一定比例分别划定文科类、理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四、投档原则和比例
高职院校依据学考成绩录取投档实行志愿优先和分数优先相结合的投档原则,分两次录取。第一次录取分两次投档,第二次录取为征集志愿录取。
(一)第一次录取
1.第一次投档
第一次投档实行“志愿优先”。省招生办公室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依据高职院校文科类、理科类专业的招生执行计划总数,按考生第一志愿,以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投档,总分相同按考生投档排位从高到低投档,由高职院校择优录取。
2.第二次投档
第二次投档实行“分数优先”平行志愿。第一次投档完成录取后,省招生办公室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招〔2010〕3号)的规定,按考生投档分数和排位从高到低,依次检索第二至第十院校志愿,依据高职院校剩余招生执行计划数,以1:1比例投档,由高职院校择优录取。
(二)第二次录取(征集志愿录取)
第一次录取结束后,如高职院校未完成计划,则组织符合条件而未被录取考生征集志愿,进行第二次录取。第二次录取以1:1比例投档,实行分数优先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第二次录取后高职院校仍未能完成的招生计划将调整到普通高考招生计划中。在征集志愿时,未被录取考生可根据各校相关专业征集志愿填报条件及资格分数线,填报征集院校志愿。
根据《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粤教考〔2008〕28号)要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达不到高职院校录取要求的考生,不予投档。普通高职院校不得录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符合录取要求的考生。
五、录取时间安排
录取时间为4月6日-13日。具体按《广东省2017年高职院校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工作日程表》(见附件4)执行。
六、录取工作操作办法
(一)高职院校招生工作应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择、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录取试点、择优录取的原则。各高职院校要切实做好高分考生的录取工作,对高分考生的退档,要慎重处理。
(二)高职院校根据公布的招生章程的录取原则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级要求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进行择优录取。高职院校审阅考生档案后,确定录取、退档考生名单。对退档考生,须注明退档原因并及时通过录取系统办理退档手续。高职院校确定的拟录取和拟退档考生名单,须经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复核确认后,才能提交省招生办审核。省招生办录检员审核退档情况,如有疑问,向高职院校提出复议要求。高职院校应认真对待录检员提出的复议意见。若二次复议时存在不合理的退档情况,省招生办公室将考生电子档案置为不容许退档状态。当投档数不超计划且考生专业志愿填报合理时,若非身体原因,一般不得退档。考生对退档提出质疑的,高职院校必须做出解答,并负责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三)高职院校录取要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志愿设置情况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录取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当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四)被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类型录取的考生,不能参加本次录取。未被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类型录取的考生,可填报志愿参加高职院校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被高职院校依据学考成绩招生类型录取后,仍可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若被本科院校录取,将取消高职院校依据学考招生录取的录取资格,且不得转回原录取高职院校。
(五)第一次投档未达到高职院校招生计划数的,该次投出的考生档案,无特殊原因的,高职院校不得退档。
(六)高职院校必须按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环节工作,保证考生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由于省招生办公室或高职院校工作失误或执行政策产生偏差而造成考生落选,省招生办公室或高职院校应积极协同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八)对肢体残疾、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且填报志愿合理并达到录取最低分数的考生,高职院校应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录取。
(九)高职院校在完成录取工作后,应及时派联络员到省招办,依据本校及省招生办公室核准的新生录取数据打印新生录取名册,并在新生录取名册上加具校长签名及学校公章,经省教育厅计划部门核准招生计划后,由省招办录检员审核签名,并加盖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高职院校依据该新生录取名册打印录取通知书。新生录取通知书不再加盖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或授权签发)并加盖本校校章后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含大学新生应征入伍宣传单)、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