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黑龙江省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2020年黑龙江省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招生院校:
为做好2020年全省高职扩招专项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0〕2号)要求和我省有关工作部署,省招委会制定了《2020年黑龙江省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2020年黑龙江省高职扩招
专项工作实施办法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在我省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3.具有我省户籍,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同等学力的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企业员工和基层农技人员等均可以报考。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普通高中和中职(含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2.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3.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仍处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4.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5.已经参加2020年全省普通高考、全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中职对口升学考试等并被正式录取的考生。
二、报名工作程序
报名工作分为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现场确认、身体检查等工作环节。考生如不按时完成网上信息填报、现场确认等环节步骤将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考生报名时免交报名费。
(一)报名时间及方式
1.考生网上报名时间:2020年10月9日至10月23日,每天系统开放时间9:00至20:00。
2.考生登录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www.lzk.hl.cn),进入网报中心,点击“2020年黑龙江省高职扩招专项考试考生报名入口”,访问报名系统。考生网上报名注册时,须认真阅读考生《网上报名必读》并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填写本人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设置登录密码并输入接收到的手机验证码后完成报名注册。考生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次,手机短信为考生重新设置密码的重要途径,在参加高职扩招报考期间,考生须慎重更换手机号码。禁止培训机构或其它团体、个人替代考生报名,考生要妥善保护个人信息,勿将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泄露于他人,如有违反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个人承担。
3.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填报报考信息。考生完成信息填报后,需下载《2020年黑龙江省高职扩招专项招生报名资格审查表》(附件1,以下简称《资格审查表》),参加在岗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定向招录的考生还需下载《黑龙江省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接受普通专科学历教育报名审批表》(附件3),在现场确认前到相关部门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二)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具体审核考生户籍、身份、学籍、学力等情况。其中,当地教育部门、招考机构会同公安部门负责审核考生的户籍、学籍、学力等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分别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高素质农民的身份界定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退役军人身份;相关企业和单位负责审核企业员工、基层农技等人员身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在岗基层卫生技术人员。
各部门各单位(具体指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单位、学校、派出所、社区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委会等)负责审核认定考生身份,并在《资格审查表》上签字盖章。考生到现场确认时将《资格审查表》交给县(市、区)招考机构。参加在岗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定向招录的考生除提交《资格审查表》外,还应提供经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的《黑龙江省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接受普通专科学历教育报名审批表》(附件3)。
(三)现场确认
考生完成网上信息填报后,按照规定时间,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资格审查表》、毕业证书、退伍证明、《黑龙江省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接受普通专科学历教育报名审批表》(附件3)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招考机构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间为2020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
1.现场信息采集。现场信息采集工作由县(市、区)招考机构统一组织。采集的信息包含考生头像信息、指纹信息和身份证信息。采集时,考生本人须持《居民身份证》原件,经招考机构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使用身份采集设备对考生身份证、指纹等相关信息进行采集,并当场摄像采集考生头像信息,进行人脸比对。无《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无法被采集设备识别的考生不得报名。考生头像采集标准参照普通高考标准执行。
2.信息确认。考生信息采集后,招考机构工作人员现场打印《2020年黑龙江省高职扩招专项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附件2),交由考生本人认真核对并确认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如因信息有误或不真实而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四)身体检查
报考高职扩招考试的考生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时间为现场确认后,至2020年11月3日前。具体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19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19〕17号)规定执行。考生应携带现场确认时领取的《2020年黑龙江省高职扩招专项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见附件4)到当地招考机构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接受身体检查。考生须于2020年11月4日17:00前,将体检表交到当地招考机构,存入考生报考档案袋。已报名参加2020年普通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报名参加高职扩招可免于体检。
(五)档案组建
考生参加扩招考试所需的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考机构负责组建,内容包括《2020年黑龙江省高职扩招专项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资格审查表》、《黑龙江省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接受普通专科学历教育报名审批表》及《2020年黑龙江省高职扩招专项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县(市、区)招考机构要对考生相关毕业证书和证明材料进行核验,核验后要留存相关信息备查,材料信息保存时间为1年。
三、招生计划
2020年11月9日,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上公布2020年黑龙江省高职院校扩招计划和各院校招生章程。
四、志愿填报
1、志愿填报时间:2020年11月9日至11月11日,每天系统开放时间为9:00至20:00。
2、填报志愿:考生凭身份证号和密码登录报名系统填报高职扩招志愿。每名考生可填报一所院校志愿,院校志愿下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院校内专业调剂”选项。因考生本人保管密码不善或密码使用不当引起的后果责任自负。
五、测试形式和内容
2020年11月21日,各院校统一组织综合测试或面谈。对于普通高中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采取现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方式,文化素质成绩使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高校测试成绩,职业技能成绩使用高校测试成绩。对于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企业员工和基层农技人员,可免予文化素质考试,由各院校根据本校专业培养要求组织测试或面谈,依据测试成绩或面谈情况录取。对于符合免试条件的技能拔尖人才,由院校予以免试录取。对于取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生,报考相关专业可免予职业技能测试。鼓励各院校通过联合测试或成绩互认等方式,减轻考生备考负担,增加考生选择机会。具体测试(面谈)形式和办法由高校确定,并通过招生章程对外公布。
六、录取
高职扩招实行分阶段录取,共分两个阶段。考生只能被一所院校录取。
第一阶段录取:2020年11月29日前,各院校公布参加本校招生考试的全体考生录取结果。
第二阶段录取:2020年12月6日前,在第一阶段未被院校录取的考生,可以向互认成绩的其他院校(未完成计划的院校)提出入学申请,经所申请院校考核(审核)通过后,由所申请院校办理录取手续。
各院校应在招生章程中明确互认成绩院校名单,以及接受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申请入学的程序办法。各院校应于2020年12月11日前到省招生考试院办理考生录取手续。
已经被录取的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报名所在县(市、区)招考机构提取纸质档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院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未经院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各院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传报有关生源信息至省招生考试院。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高职扩招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进一步办好新时代高等职业教育的重大机遇。各市(地)招委会办公室、招生院校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高职扩招的重大意义,认真按照国家和我省工作部署要求,明确任务,精心组织,在严格规范、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完成好高职扩招任务。招生考试组考防疫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广泛宣传,优化服务。有关部门和院校要加大高职扩招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市(地)招考委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全面准确解读我省高职扩招工作实施方案和政策内容,广泛宣传,确保所有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知尽知。要加强对考生的指导与服务,及时协调解决考生在报名、资格审查、信息确认、志愿填报、参加考试等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提高考生及家长的满意度。
(三)加强公开,严肃纪律。有关部门和院校要严格执行高校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接受社会监督。要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妥善处置信访问题,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明晰各部门在考生资格审核中的主体责任、工作流程、审核规则。要加强考试招生监督管理,严肃考试招生工作纪律。对报名、考试、录取等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坚决打击虚假宣传、有偿招生、买卖生源等违规行为,维护考试招生工作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