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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海南省普通高考报名申请照顾加分和优先录取需提交的材料内容

时间:2017-11-30 10:32 文章来源:阳光高考学习网 点击次数:64

2018海南省普通高考报名申请照顾加分和优先录取需提交的材料内容

我省普通高考照顾加分政策按照省教育厅琼教〔2015〕14号文件执行。具体照顾加分项目及申请加分需提交的材料是:

一、考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外高校可加20分投档。考生需提交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的《海南省普通高考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
 
少数民族聚居市县为:三亚市、五指山市、东方市、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陵水县、昌江县和乐东县。

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为:儋州市的兰洋镇、南丰镇、雅星镇;琼海市的会山镇;万宁市礼纪镇的原新梅乡、长丰镇的原牛漏镇以及南桥镇、三更罗镇和北大镇(含禄马乡);屯昌县的南坤镇。
 
二、烈士子女,报考省内外高校可加20分投档。考生需提交原法定监护人的《烈士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三、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报考省内外高校可加20分投档。考生需提交荣誉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省内外高校可加10分投档。考生需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复印件。

五、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报考省内外高校可加6分投档。考生需提交县级以上外事侨务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的《海南省普通高考“三侨生”审核表》。

六、台湾省籍考生,报考省内外高校可加6分投档。考生需提交县级以上台办审核办理的《海南省普通高考台湾籍考生审核表》。

七、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本人高中阶段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学校就读并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高校时可加10分投档。考生需提交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的《海南省普通高考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学校就读并毕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
 
八、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报考省内高校可加6分投档。考生需提交法定监护人所在驻琼部队副军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考生法定监护人在三沙部队工作的起始时间)。
 
九、农村人口独生子女,报考省内高校可加5分投档。考生需提交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的《海南省普通高考农村人口独生子女考生审核表》、家庭人口信息卡、父母及子女户口本和身份证的复印件、独生子女证的复印件。
 
十、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满五年(引进的优秀人才和现役军人子女的户籍要求满三年),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所在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满三年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汉族考生,报考省内高校可加5分投档。
 
1.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汉族考生的加分资格,由市县招生办根据考生报名时提供的户口和学籍材料确定考生的加分资格。

2.户口满三年的“引进优秀人才子女”:提交《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引进优秀人才子女审核确认表》。

3.户口满三年的“驻琼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提交考生法定监护人驻琼部队出具的证明书(证明书上应写明法定监护人的军人身份及其与考生的关系,贴有加盖骑缝公章的考生本人相片,并有出具证明人、盖章人、单位负责人的签名和联系电话)。
 
4.少数民族聚居乡镇的汉族考生:提交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的《海南省普通高考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汉族考生审核表》。

在2017年及以前高考报名时已经提交过有关材料且已在省考试局网站公示、确认享受加分资格的往届考生,可以不用提交相应项要求的材料,但这些考生需提交《往届生享受政策照顾加分登记表》。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可优先录取,考生报名时需同时提交的材料有: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提交原所在部队颁发的退伍、复员、转业证件原件、复印件。

    (2)残疾军人和残疾人民警察: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军人证》和《残疾警察证》原件、复印件。

    (3)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提交原法定监护人的《牺牲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4)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提交法定监护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警察证》原件、复印件。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人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考生报名时需同时提交本人出生证、法定监护人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以及监护人相关证件材料。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3)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

(4)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5)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6)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

(7)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8)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9)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

十三、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此类考生优先录取的资格,由市县招生办根据考生的户籍信息确认。


本文原地址:http://www.yggk.org/dt/hainan/5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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